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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成為直銷商 |
| 1. |
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依據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合法法人組織,所屬之直銷商皆受本守則之約束與規範。所有直銷商須遵守公司對直銷商或與直銷商公告、約定之全數文件中,涉及直銷商權利義務規範的條款(總稱“本守則”),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事業手冊、直銷商守則、國際直銷與保薦合約、臨時會員表格,以及其他增刪修訂的合約。上述文件中的條款與此直銷商守則的條款可互相引證與參照,直銷商必須完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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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請成為公司的直銷商,必須填寫及簽署完整、未經修改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及繳納創業資料盒內指定之款項。並應符合:
(1) 必須在目前定居的國家提出申請,若有必要,直銷商必須出示其合法居留證明。
(2) 不完整的合約、或含有錯誤及不實資料、或申請國別錯誤等情形,直銷權將視為無效,公司
將不另通知或告知;填寫之內容如須修改時,應由直銷商與其保薦人共同簽章,證明無誤。
(3) 成為公司之直銷商後,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必須以書面通知公司。
(4) 必須提供其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及身分證明文件,否則公司將不給付任何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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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商提出之文件、訂單或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將不負責獎金、紅利或其他給付之損失或遲延責任:
(1) 發生錯誤時;
(2) 郵遞、傳真或以任何方式通知公司時發生遲延或錯誤者;
(3) 無法聯繫公司或公司未收到時;
(4) 資料無法閱讀或未提供完整資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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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司有絕對的權利接受或拒絕任何直銷權的申請,不須告知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理由。申請通過後,公司將發給一張直銷商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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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符合下列條件,均可申請成為直銷商:
(1) 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有行為能力;或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已獲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
意者。但未滿二十歲之已婚人士,並能提出身份證或戶籍謄本證明者,不在此限。
(2) 非中華民國國民但可長期合法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外籍人士申請成為直銷商,應提供中華民
國主管機關核可之居留證,並附上護照影本,且其從事直銷行為必須不違反中華民國之相關法
令規定;若其居留證之期限與直銷權之合約期限不同且未獲主管機關同意延期,則直銷權之期
限以較早到期者為準。
(3) 其他經公司審核同意成為直銷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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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除上述情形外,申請人必須無下列情形:
(1)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經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2) 經破產宣告者;
(3) 申請時為受刑人;
(4) 曾遭公司取消、解除或終止直銷權者;
(5) 曾經破壞或損害公司商譽者;
(6) 其他經公司認定不宜取得直銷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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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僅接受以個人名義申請之正式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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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夫妻必須聯名申請成為單一直銷商,並且只能共同擁有單一直銷權,並互為代表行使或負擔直銷商之權利或義務。如其中一人違反本守則、或有任何違法、或侵害公司權益、商譽之行為者,視為夫妻共同對公司負責,如造成公司損害,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關夫妻直銷權因婚姻關係變動所產生之直銷權之權利義務歸屬,悉依本守則第五章第1條至第3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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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直銷商不可擁有超過一個以上之直銷權,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式享有其他直銷權之權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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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直銷權的效期為十二個月,並會註明在直銷商會員卡上。直銷商必須在直銷權屆滿前三個月依公司規定申請續約,直銷權才能獲得更新,但公司仍有權拒絕任何續約之申請。若無申請續約,相關之直銷權及衍生之利益,將在屆滿之同時終止,直銷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銷售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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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註冊成為公司之直銷商後,直銷商應特別注意,並遵守如下事項:
(1) 不得表明為公司的雇員、合夥人、代理人、被授權人、股東或其他足以被誤認為代表公司之
人。亦不得對任何人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代表公司為任何表示或保證。
(2) 僅於授權期間內,享有銷售公司產品及保薦新直銷商之權利,並履行直銷商之義務。
(3) 直銷權之授權期間終止後,原直銷商以任何方式、途徑或管道銷售公司任何產品,皆視為侵害
公司之權利,如因而造成公司任何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任。
(4) 遵守有關購買、接受、持有、銷售或宣傳廣告公司產品及服務,或推廣公司事業機會等之一切
法令規章。
(5) 自行負擔費用取得、核備或遞送法律或政府機關所要求有關其從事公司事業及/或接受、
持有、銷售或推廣公司產品之執照或報告。
(6) 自行承擔因從事公司事業而發生之各種稅捐之申報及繳納義務。
(7) 自行提供因從事公司事業所需之設備及工具,例如:電話、交通工具、專業服務、辦公設備
及用品等。
(8) 自行提供事業所需之場所,並決定其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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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直銷商同意公司有權將關於其在美麗樂事業之個人及其直銷權範圍內的個人資料,移轉及揭露給公司所有集團及隸屬公司、公司直銷商、公司雜誌及傳播媒介,以便公司為直銷商提供相關支援並提升公司信譽。直銷商也同意公司在政府機構或有關當局或法律的要求下,揭露有關其個人及直銷權的機密資料。前述直銷商同意之內容,在直銷權終止後繼續生效。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公司為所有相關資料的著作權擁有人,並有權自由刊登該資料,直銷商無權阻止或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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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直銷商之權利與義務 |
| 1. |
無論是在公司或授權之銷售中心購買產品,一律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所有交易須正確記錄在統一發票上,其中一份由直銷商留存。並禁止在統一發票上擅自竄改或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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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全體直銷商均必須遵守和遵行多層次傳銷之相關法令,違規者須自負後果及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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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商不可同時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從事或涉及與公司產品類似或有競爭性產品之其他直銷公司或非直銷公司所舉辦的任何活動,下列情形均視為違反本款之規定:
(1) 擔任其他銷售類似或競爭性產品的直銷公司或非直銷公司之雇員、獨資人、合夥人、股東、
董事或顧問;
(2) 擔任其他直銷公司或非直銷公司之直銷商;
(3) 以其他類似或競爭性產品的直銷公司或非直銷公司之會員或非會員身份,從事該公司產品售
賣、分銷或促銷等事項,或勸誘公司直銷商出席或加入其他公司。
(4) 銷售或介紹任何其他經營類似公司產品的公司之產品或事業機會,不論該公司是直銷公司或
非直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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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直銷商不可利用任何公司的宴會、講座會、會議、節目、辦公室、分銷中心、內外護理中心、服務中心等進行任何活動,以促銷或售賣其個人的產品、其他公司、或第三人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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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直銷商不可宣稱、暗示或表明為本公司的雇員,或與公司存在任何主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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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銷商無權約束公司,或以任何方式或為任何目的,以公司的名義簽署合約,並導致公司需承擔相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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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直銷商不得宣稱或表示其擁有任何區域的專有直銷權或特權。公司鼓勵所有直銷商可在當地自由擴展業務和經銷組織,同時可在公司許可從事事業境內全力推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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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直銷商收到公司交付之貨品時,應立即檢查貨品,如發現瑕疵或與進貨品項不符時,應於發票日起七日內檢同統一發票,向公司提出換貨申請,逾期視為已接受購入之貨品,且貨品無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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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直銷商不得進行削價、抬價或雙重保薦,否則公司得終止其直銷權。公司將在收到相關之書面投訴後進行調查。若發現投訴屬實,公司將採取下列行動,且公司對進行削價、抬價或雙重保薦之直銷商所作的決定將是最終之決定:
(1) 若保薦公司其他組織的直銷商,或保薦配偶為直銷商,本公司將視情況予以警告,或終止其 直銷權。
(2) 所有涉及的直銷商將被轉調回原來的保薦線或組織。
(3) 已經支付給錯誤直銷商之所有獎金、獎勵或利益,將不會重新支付給正確直銷商。
(4) 如被給予警告,違規者須簽署一份良好行為守則聲明,並由公司視其是否確實遵守聲明而決 定是否繼續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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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不論其他直銷商是否同意,直銷商不得為謀取利益或以任何名義,以其他直銷商之名義販售、分銷公司產品,或與其他直銷商之簽署合約由其代為販售或分銷公司產品。直銷商不得慫恿或安排其下線直銷商或其他直銷商的下線直銷商,將該下線直銷商之銷售業績轉為直銷商的銷售業績,或進行其他妨礙公司直銷組織公平競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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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無論是否仍為公司之直銷商,均不得慫恿其他直銷商終止或解除與公司之直銷權或慫恿其他直銷商加入其他公司。否則,公司有權逕行終止其直銷權,並要求可歸責之直銷商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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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直銷商不得在某一國家購買公司產品,然後在另一國家轉售該產品,不論該產品是否為該國的公司產品項目,或該直銷商是否因販售產品而賺取利益。直銷商應知悉與美麗樂國際集團相關的所有公司都受此條款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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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不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銷商不可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主任、代理商、產品、員工等作出負面聲明、惡意謾罵、散佈謠言、擾亂公司或會場秩序等行為,或以不道德的手法,導致公司權益、形象、聲譽或產品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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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直銷商必須認真經營事業,以保護及提升公司的權益,同時與公司同心協力確保公司產品的價格在市場上保持穩定,並對公司忠誠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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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直銷商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妨害市場秩序或公平競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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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直銷商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告知或以任何方式洩露於成為直銷商後所獲得與公司產品、營業手法有關的商業秘密、機密資料、知識、財務或商業資料等任何訊息予第三人、公司或團體。於直銷權屆滿或終止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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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不論直銷權是否屆滿或終止,直銷商仍受前款規定之拘束。但眾所周知的普通資料或常識不在此限。除經事前告知公司並提出與前款規定有關之書面保證函,直銷商不得使用、委託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式,使第三人從事或協助其經營直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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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直銷商應讓下線直銷商了解,其雙方之關係僅為業務推展、產品銷售等相關事宜之組織運作關係,不具有類似法律上之僱佣、委任、代理之關係。但直銷商對於其保薦之下線直銷商,負有加強訓練及激勵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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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直銷商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式違反公司規章或影響直銷體系運作,或藉故迴避遵守公司規章之行為。否則,公司有權逕行終止其直銷權,並要求可歸責之直銷商賠償公司及其上線直銷商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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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解除、終止與暫停直銷權 |
| 1. |
公司與直銷商之間僅具有契約關係,公司或直銷商皆可解除或終止該契約關係。公司或直銷商使用「解除」或「終止」等類似文字時,視為表示終止雙方契約關係之意思。任何直銷權辭呈,皆被視為終止直銷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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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如有違反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事業手冊、直銷商守則、國際直銷與保薦合約、臨時會員表格、以及其他增刪修訂的合約內容及本守則等,公司得依其單方面之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處分措施:
(1) 發出書面警告或要求更正;
(2) 將其行銷組織全部或部分移轉予他人;
(3) 暫停其直銷商至違反情形消失時止;
(4) 解除或終止其直銷權;
(5) 請求賠償公司及其上線直銷商之一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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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商如違反任何包含在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事業手冊、直銷商守則、國際直銷與保薦合約、臨時會員表格、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以及其他增刪修訂之合約內容及本守則等,經查明屬實後,公司有權將其全部或部份下線直銷商暫停、降級、調整或轉換至其他組織,並得終止其直銷權。在上述所有情況下,公司皆無需給予任何賠償和理由,同時有權扣留其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獎勵或其他利益,並得採取其他公司單方面認為適當之行動。公司除有權逕行終止其直銷權外,亦得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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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加入之直銷商得於簽訂參加契約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完整之相關資料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之商品及進貨價金,悉依第十章之解除直銷權退貨規定處理。直銷商於簽訂參加契約逾十四日後,仍得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公司終止直銷權,終止契約後之商品及進貨價金,悉依第十章之終止直銷權退貨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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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直銷商如違反多層次傳銷之相關法令或本守則之任何行為,公司有權逕予暫停、降級、解除或終止其直銷權;配偶之相關行為視為直銷商本人的行為,公司可對直銷商提出依法可執行之所有權利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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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將嚴格執行本守則第三章第3條之規定:
(1) 直銷商未按時或未按要求支付到期應付之任何款項。
(2) 直銷商經宣告破產。
(3) 直銷商與其債權人達成之和解,或其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與確定判決具 同一效力者亦屬之)後,直銷商未於十四天內依和解或判決內容自動履行;或法院對直銷商為 假扣押、強制執行或刑事扣押程序時起七日內,直銷商未就相關執行程序提出法院命令之擔保 或為防禦時。
(4) 直銷商做出任何影響公司權益或業務的行為。
(5) 直銷商之債信發生嚴重問題,或經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時。
(6) 直銷商之行為舉止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公司及其產品的權益、形象和聲譽之虞者。
(7) 直銷商於申請成為直銷商時,提供或使用錯誤、誤導性或不實之資料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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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直銷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本守則,公司無需提出任何賠償或理由,即有權暫停、降級、轉換全部或部份下線直銷商至另一組織及終止其直銷權,並得扣留其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獎勵或其他利益,及要求該直銷商就可歸責事項賠償損失及採取任何公司認為適當的行動。關於公司對直銷商採取之任何決定,均為最終之決定,且不得由直銷商異議:
(1) 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式、管道或途徑,將原本不屬於其下線直銷商之直銷商納入其下線直銷 商體系。
(2) 越線供貨。
(3) 委託或由他人代為銷售產品,或於不特定人無法了解公司產品之地點陳列銷售產品。
(4) 煽動或蠱惑違反直銷體系致損害公司之行為。
(5) 損害公司聲譽或權益之行為。
(6) 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使他人誤認其為公司所授權之人、冒用公司名義,或非法使用公司商 標、著作權;或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明示或暗示為公司之代表人、受任人、代理人或受僱 人,或擅自為公司簽署任何文件、提出主張或請求者。
(7) 假藉招募員工或直銷行為以外之其他名義,實際從事招募下線直銷商之行為。
(8) 以欺罔不實或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產品或介紹他人參加直銷組織。
(9) 假藉直銷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10) 以違背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方式從事直銷活動,或以不當之直接訪問方式買賣,影響市場 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害者。
(11)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直銷活動。
(12) 以聲稱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或於介紹他人成為公司直銷商之過程中,就該 案例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做示範者,未具體說明、或有虛偽不實、或引 人錯誤聯想之虞者。
(13) 要求下線直銷商購買之產品數量顯然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者。
(14) 冒用他人名義進貨而損及他人權益者。
(15) 未經事先授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署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或其他申請書。
(16) 未於被保薦人簽署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之前,詳實告知公司規範,並履行告知義務。
(17) 以惡意、欺騙或其他誇大不實之方式,說明產品任何功能者。
(18) 擔任與公司處於競爭狀態之其他公司之股東、董監事、講師、會議主持人、策劃人員、兼職 職員、直銷商或委任名義之顧問。
(19) 直銷權屆期未再延續或終止後,仍以任何方式或管道從事公司之直銷活動者。
(20) 未事先取得公司之書面同意即行舉辦任何課程或座談會者。
(21) 利用舉辦演講、聯誼、會議、教材印製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下線直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 當之費用;或要求下線直銷商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造成下線直銷商其他 負擔,及唆使下線直銷商須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才給 予更高之利益者。
(22) 自國外進口公司或公司所屬美麗樂國際集團之產品,擅自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或將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產品,出口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銷售者。
(23) 以不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獎金、獎勵等予下線直銷商,而誘使下線直銷商進行妨礙公司 直銷體系公平競爭之情形。
(24) 不當或非法使用、取得、變更公司直銷商資料者。
(25) 以違背公司直銷組織或規劃之方式,對特定下線直銷商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下線直銷商 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26) 以不當方式處理直銷商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者。
(27) 上線於下線直銷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除下線直銷商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利 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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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解除、終止、辭呈與暫停直銷權之後果 |
| 1. |
無論直銷商因解除、自願終止、違規或其他因素,導致直銷權被解除或終止之同時:
(1) 直銷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人之名義進行銷售、分銷或買賣公司產品。
(2) 直銷商尚未完成之產品訂購將自動被取消。
(3) 公司授予直銷商之所有權利將立即被撤銷。
(4) 直銷商必須立即清還所有欠款。
(5) 直銷商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公司業務。
(6) 其直銷權及其他因直銷權所衍生之金錢利益或其他權利亦將同時被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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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權經解除或終止時,其下線直銷商將被安排予其直屬上線直銷商或公司認為適合之上線直銷商,但公司也有權暫停對其下線直銷商之安排,直到公司認為有合適的上線直銷商時為止,並於此期間內,不重新計算獎金。如果爾後發現終止為無效,則公司有權收回相關上線之安排,且所有自該上線中得益的直銷商必須放棄之前所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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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權經終止或解除,或辭任之直銷商自辭任日起達連續三個月不活躍後,可重新申請成為新直銷商,但公司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本款所稱之不活躍,是指該直銷商不涉及任何與公司擁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業務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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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直銷商自其直銷權終止或解除時起,不得再使用與公司有關的任何資料(不論是機密資料與否),亦不得於任何用途使用任何公司記錄、直銷商名單(包含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或其他資料。直銷商明白並同意上述任何行為將導致必須對公司賠償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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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司終止直銷權或任何變更、調整、限制直銷權之決定,均不影響公司對直銷商於終止或決定前已發生之求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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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若直銷權被暫停,公司得不發放予直銷商任何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或獎勵或其他利益,直到暫停之狀況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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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直銷權之出售、轉讓及繼承 |
| 1. |
共同享有單一直銷權之夫妻其中之一人死亡時,除非公司已收到相反的書面通知,或其配偶或其指定人不符合公司直銷商之資格時,直銷權並不因此受影響,由生存之配偶當然全部繼續經營。生存之配偶再婚後,得於通知公司後與其再婚之配偶聯名成為單一直銷商,但再婚後之配偶仍受公司之相關本守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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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夫妻在結婚前如已擁有個別直銷權,可選擇保留其中一個直銷權,或繼續經營原有的兩個直銷權,並維持在原有的保薦線上,但必須其直銷權並未失效、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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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共同享有單一直銷權之夫妻如離婚,相關之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或獎勵或其他利益,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歸屬,公司將依其協議處理。雙方如協議不成,公司有權認定由主要行使直銷商權利與義務之一方繼續享有直銷權,未獲認定之一方則視為自始未曾向公司申請成為直銷商,故未享有直銷權之一方,可隨時重新提出申請成為直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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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已事先取得公司之書面同意,直銷商不得將其直銷權中的任何權利義務或責任轉讓、出售給任何人,亦不得以出售及轉讓之約定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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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請轉讓直銷權,必須提出一份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公證人見證下簽署的轉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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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將直銷權轉讓之直銷商,在任何情況下,仍須遵守所有公司本守則;若有違約行為而導致公司損害,出讓與受讓之直銷商須負連帶責任,公司亦保留相關的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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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直銷商不可將個人直銷權轉讓給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如團體、合夥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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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公司對所有直銷權之轉讓、出售之申請,均保留所有審查及核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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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轉換組織 |
| 1. |
公司嚴格禁止直銷商彼此搶線、任意換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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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任何直銷商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募或鼓動其他公司所屬直銷商重新加入公司,或由原直銷商以人頭虛偽加入公司,達到轉換組織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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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只有在極特殊之情形下,直銷商完成下列全部手續後,始得向公司申請轉換組織,但公司仍有審核、查詢之權利,並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直銷商即使已完成全部手續,不代表公司將會核准其轉換組織:
(1) 該直銷商於並無任何違反本守則或公司對於直銷商任何規範之紀錄。
(2) 該直銷商應提出一份由其全部上線包含至第一個其直屬皇冠星級董事親自簽章,並依中華民 國公證法完成公證之申請書正本。未經公證或以傳真或影本遞送予公司之文件,均視為未提 出申請。
(3) 該直銷商已支付公司為處理組織轉換之手續費及行政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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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訓練課程與自我提升 |
| 1. |
直銷商應積極參與公司安排或舉辦之產品與事業計劃訓練課程,或其他有關直銷商自我提升課程之義務。公司並有權視情況,向參加者酌收必要及適當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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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須事先取得公司之書面同意後,始得自行舉辦任何課程或座談會,違反此條規定者可能導致其直銷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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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保薦新直銷商、保薦人及上線直銷商之職責 |
| 1. |
直銷商不可以下列任一方式遊說或慫恿任何人成為公司直銷商:
(1) 強迫或恐嚇。
(2) 提供錯誤或誤導性資料或不實之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宣稱直銷商只需保薦個人成為公司直 銷商即可享有可觀報酬。
(3) 以提供禮物、錢財或其他形式的獎勵,誘使他人成為直銷商。
(4) 以不正確或非法方法,使用公司名稱或商標慫恿他人加入成為直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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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必須與其下線直銷商保持獨立兼專業的事業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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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商於保薦之同時,必須立即由下線直銷商填寫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中的保薦人資料,以避免其他直銷商同時保薦該名下線直銷商而造成衝突。公司將以下線直銷商完整填寫之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做為確認保薦該名下線直銷商之程序是否完成。如有超過一份以上之申請,將以最先向公司申請者始會承認其保薦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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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事先獲得公司之書面同意,一律禁止轉換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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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若違反本條規定,違規的直銷商及其全部下線直銷商,將被重新安排在公司認為適當的上線直銷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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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司一律嚴禁同一直銷商擁有兩個保薦人之雙重保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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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直銷商違反本節任何一條規定,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守則,公司有權採取相關行動,或解除或終止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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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做為保薦人或上線直銷商,即負有責任支持公司政策、活動,以帶動其組織直銷商持續推廣公司事業機會。直銷商如試圖說服、指引或妨害其他直銷商停止或減少推廣公司事業之努力,或攻擊公司產品或制度,均屬違反直銷商之領導責任,公司將視為嚴重違反規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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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直銷商保薦下線直銷商後,即有責任履行並確保其下線直銷商組織遵守本守則、積極參與及接受訓練,同時為下線直銷商提供持續性的訓練、支援與輔導等,並應以真誠的態度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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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下線直銷商為履行直銷商的職責時,保薦人及上線直銷商亦應提供訓練、參與及支援,這將有助於確保直銷商與其上線直銷商間之雙向溝通,同時發揮監督整體組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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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保薦人及上線直銷商的職責必須是持續不間斷的,以預防上線直銷商坐享其成,而未提供下線直銷商於業務成長或發展中相關及適當的教育訓練和事業擴展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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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保薦人及上線直銷商如未持續履行包括訓練、支援與輔導等職責,公司有權不發放其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或獎勵或其他利益,直至保薦人詳實履行對下線直銷商之職責時止。公司並有權逕行終止其直銷權,並採取任何公司認為適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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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獎金與紅利 |
| 1. |
直銷商的聘階、獎金及一切利益的條件與資格,悉依事業手冊之規定,公司不保證直銷商將獲得特定的收入、利益或任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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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就獎金、獎金計算資料、訂單、付款等若發現錯誤或差異時,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公司,公司將於收到通知後依作業流程查證後更正。但直銷商未在獎金發放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公司時,公司得不予受理,並視為該直銷商已接受該錯誤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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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每月獎金正式發放日為次月25日,並由公司透過銀行轉帳給付。未提供銀行帳戶資料的直銷商,其獎金將被暫時保留,直至公司收到帳戶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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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除有正當理由外,直銷商不得任意更換公司轉帳支付獎金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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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共同享有單一直銷商之配偶已死亡、或同時死亡、或在直銷商死亡後一個月內死亡,除聘階外,利益將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之繼受人繼承。該直銷商如果沒有繼受其直銷所得之人,其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獎勵或其他與直銷權有關之利益,將在直銷商死亡後自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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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銷商享有之聘階、獎金、紅利及其他公司所為之給付,公司均留有記錄,並清楚記載明細。但記錄中之資料,是屬於公司專屬之營業秘密資料,直銷商不得對外散布、洩露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方式,使他人知悉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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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直銷商只需完全遵守本守則,公司即有義務依照獎金及紅利制度給付,而直銷商所領取之獎金及紅利,為該直銷商銷售產品及推廣事業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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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直銷商如因喪失資格、終止或解除其直銷權時,即產生如下效果:
(1) 不再對公司或其所在組織享有任何權利、訴求或利益;
(2) 不得再請求任何獎金或紅利;
(3) 不得再對外宣稱其為公司之直銷商;
(4) 不得再銷售公司之產品或為公司推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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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回購及退貨原則 |
| 1. |
直銷商簽訂參加契約後逾十四日以書面向公司終止契約,並提出書面回購及退貨之要求時,公司將以百分之九十的價格回購該直銷商所購買的產品(不含運費金額),但應扣除公司根據相關產品所發放之佣金、獎金、紅利或汽車、房屋、教育基金等利益。直銷商如非因違反公司任何本守則規定或其他可歸責直銷商之事由,而自願終止契約時,公司將接受該直銷商的退貨;但對於被公司終止直銷商合約的直銷商,公司得選擇是否回購其所購買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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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公司接受退貨或選擇回購,直銷商應遵守如下之條件:
(1) 產品必須仍屬未使用、未逾有效期限達九十天以上、包裝無缺損、 品質良好及可重新銷售的狀 態。產品內容若有減損,須按實際減損價值扣除。
(2) 直銷商自產品所獲取的相關BV、PV及其他利益,將逕由直銷商所累積的銷售業績中扣除,獎 金和聘階等,將另做調整。
(3) 產品必須直接退貨給總公司或其他分公司。
(4) 退貨或回購時,直銷商應檢附退貨呈報表、退貨申請書、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 單,連同產品至公司現場或自費郵寄至公司辦理退貨,如檢附文件不全,公司保留退貨或回購 的權利。
(5) 直銷商以郵寄方式退貨時,產品及應檢附文件,以公司實際收到時之狀態為準,直銷商不得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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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於接受退貨或回購直銷商已購買的產品時,公司有權重新評估或重新調整根據有關產品銷售已發放予該直銷商之權利、特權、獎金、聘階、利益、佣金、基金或獎勵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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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司將在收到直銷商終止直銷權之書面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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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直銷商於簽訂參加契約日起十四日內,如以書面通知解除直銷權時,應提供本章第2條第(4)款規定之文件,由公司於收到直銷商書面解除直銷權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直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產品之進貨價金額(不含運費金額)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但應扣除公司根據相關產品所發放之佣金、獎金、紅利或汽車、房屋、教育基金等利益。如產品由公司自行取回時,公司並得再扣除取回產品所生之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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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公司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而解除其直銷權時,直銷商於簽訂參加契約後十四日內,申請退貨之手續及公司處理之方式,除應符合本章第1條規定外,公司於再扣除必要之手續費用後,將退回剩餘款項,但公司所受損害如逾產品之價值時,得不退還產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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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公司於直銷商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3規定,將不會對直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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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囤貨之禁止 |
| 1. |
公司事業計劃及銷售制度,是根據直銷商自用或零售給顧客所累積的組織積分額而定。因此,公司嚴格禁止直銷商為符合享有獎金或晉級之資格,而囤貨或購入大量或不合理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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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為了防止囤貨行為,直銷商之每月組織積分額逾百分之八十之產品必須已使用或銷售後,才能向公司繼續訂貨,公司並得要求直銷商提出其銷售數量之證明,而決定是否同意該直銷商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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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商如直接或透過他人購買過多數量的產品,將視為違反本守則及詐欺之行為,公司得有權請求相關之賠償並得同時暫停、終止或解除其直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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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不當競爭與利益衝突 |
| 1. |
公司為保障直銷商建立和維護其組織與顧客,特別要求直銷商、共同享有單一直銷商之夫妻,及直銷商之受僱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招募或保薦公司直銷商或顧客從事其他事業,包括但不限於:向任何公司之 直銷商介紹其他事業或協助介紹,或以明示、暗示之方式,鼓勵任何直銷商參加其他事業,即 使不知其介紹或鼓勵之對象是否為公司之直銷商,亦同。因此,直銷商有義務先確定被招募或 保薦之人是否已為公司之直銷商或顧客。
(2) 使用其他事業製作任何性質之文宣、宣傳資料或推廣教材。
(3) 向第三人推銷或出售任何具有競爭性之產品或推廣其他與公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事業。
(4) 銷售公司產品或推廣公司事業時,一併推銷其他產品、服務或事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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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違反前款任一規定之同時,即視為直銷商自動與公司終止或解除其直銷權,公司有權沒收其當月及嗣後應給付之一切獎金、紅利或任何利益。如公司未立即發覺直銷商違反前款規定之情事,仍支付當月及嗣後之獎金、紅利或任何利益時,公司有權要求該直銷商退還並加計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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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違反本章第1條之規定時,公司有權向該直銷商要求損害賠償,如因此進行訴訟或仲裁時,應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律師費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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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機密資料 |
| 1. |
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為公司完整享有商標、著作權或專利之資料或營業上秘密之專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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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提供給直銷商的「會員組織/下線直銷商/PV等相關之報表與分析表、獎金明細表、及直銷商名單(包含姓名、電話、地址、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等文件,為公司之專屬營業秘密資料,僅供直銷商有限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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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直銷商除為推廣公司產品及事業機會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上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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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直銷商不得為個人或任何第三人之利益,濫用任何公司的資產、商機、企業資料或商業機密等。違反者將受公司之懲處和/或造成其直銷權即刻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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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條規定之直銷商採取法律行動,一時延遲或短期無法執行該法律行動,並不代表公司已放棄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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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銷權經終止後,直銷商仍受此條款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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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直銷商應了解經公司提供之所有資料,均為公司獨特的專屬機密資料,無故透露或於使用時違反本守則之規定,將造成公司不可彌補之損害,因此,公司及上線直銷商有權聲請假處分以防止任何人違反本款之規定。取得假處分或索賠而採取訴訟或仲裁時,敗訴之直銷商應負擔公司之律師費及相關訴訟或仲裁所需一切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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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宣傳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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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直銷商只能經由個人之人際關係管道,或公司批准之促銷方法介紹公司、公司產品和事業機會,並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製作、發行、出售、使用、陳列,或散布有關公司產品、服務、事業機 會之文件、影音資料、電子郵件、電子佈告欄內容、網頁、社群網頁、電話、訊息,及其他任 何具有廣告性質之媒介。
(2) 影印或複製公司出版之任何資料。
(3) 在任何通知書、陳列廣告、推廣活動、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網路廣告、電話簿或類似 之通訊名冊上,使用公司之名稱、商標或任何有關公司產品、服務或事業資料。但直銷商得於 電話簿或通訊名冊上,使用經公司允許內容及格式之通訊錄資料。
(4) 在國際性展覽會、事業個展、商品展覽會、貿易展售會、市場、專櫃陳列或推廣公司產品、服 務或事業機會。但事前取得公司書面許時,不在此限。
(5) 藉由推展公司產品及事業機會之名義,而向參加課程、會議之人收取費用。但此項費用如做為 支付會議所必要,且支出合理及公開透明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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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不得經由媒體進行前款之推銷。若有媒體諮詢其意見,必須事先徵得公司負責人或有關主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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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司嚴禁下列行為,並得要求直銷商承擔公司因預防或除去該行為而產生之任何成本或賠償:
(1) 誇大或誤導有關收入潛力的聲明。
(2) 宣稱透過與直銷商或公司所建立的關係,可輕易取得利潤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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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司之著作或商標,均受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或商標法保障,未事前取得公司書面授權許可,直銷商或任何其他人,不可擅自翻印、複製或錄音、錄影公司擁有之著作權、商標的圖文著作或任何事業輔助品其全部或部份內容,或於網路、印刷品或文宣廣告於任何傳播媒介上,為任何侵害公司的著作權與商標權之行為。否則,不僅應負擔賠償責任,更將受刑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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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直銷商在銷售公司之產品時,不得未經他人之事前書面同意,即以其做為產品的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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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銷商只能使用公司提供之統一的名片格式和銷售輔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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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所有直銷商所使用的名片皆必須相同,不論是顏色、面積、字體、字形和內容等皆需和公司所提供之格式或設計相同。但前述內容可使用不同的語文書寫。使用前,直銷商必須提出樣本供公司審核。如未遵守本條款,即視為損害公司權益之行為,公司得視情節為暫停其直銷權,至直銷商遵守本條款規定提出新名片樣本供公司審核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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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未事先獲得公司之書面授權,直銷商不得使用公司專有的智慧財產權和專利資料,未授權使用將被視為違反本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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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直銷商僅能於公司批准的網站/網址,並以公司指定的內容促銷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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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除事先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外,直銷商不得在報章雜誌、網站、其他刊物刊登廣告,或以任何方式促銷公司之產品及事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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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產品銷售及事業推廣方式 |
| 1. |
直銷商應遵守下列道德規範行銷公司產品及推廣事業:
(1) 以專業、有禮貌且體貼之態度從事公司事業。
(2) 以誠心且忠實之態度銷售公司產品。
(3) 只能依公司正式文件上所記載者說明事業計劃。
(4) 必須親自了解和使用公司所提供之銷售技巧、事業計畫和政策聲明。
(5) 使用公司正式文件上所述之方法說明事業機會及事業計畫。
(6) 提供其組織內之訓練、鼓勵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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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行銷公司產品或推廣事業時,不得有如下之行為:
(1) 從事任何欺騙、違反法令或不道德之行為。
(2) 從事任何高壓銷售或招募之行為。
(3) 保薦不符合資格之直銷商。
(4) 未獲他人同意,即代其訂購公司產品。
(5) 以任何方式違反、迴避或鑽漏洞而不遵守公司之政策、本守則或任何公告事項。
(6) 對公司、公司員工、其他直銷商為惡意之謾罵、散佈謠言、擾亂會場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7)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妨害公司市場秩序或公平競爭等行為。
(8) 不可為打擊其他直銷商或惡意削價而超收或短收產品價款。
(9) 不得進行削價、抬價或雙重保薦。
(10) 不得銷售或分銷任何已經逾期的公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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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 直銷商必須依照公司認可之適當管道和方法,介紹公司事業機會和銷售產品。直銷商介紹公司事業機會和銷售產品時,除事先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外,不得在零售商店、市場、藥局、藥妝店、超級市場、大賣場、商業展覽、會議、網際網路、或其他聚會等售賣或展示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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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直銷商若將公司產品售予上述營業場所之經營者,必須承擔公司所受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名譽損失和附帶損失。
|
| 5. |
直銷商不得將產品販售給最終仍會將產品經由零售店銷售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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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銷商必須向顧客及其下線直銷商清楚且完整的示範及解釋產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和功效,不得為謀取利益而對產品的種類、使用方法和功效等,作出錯誤解說或誤導。如不遵守本條款,直銷商須自行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並賠償公司因而遭受的損失或損害。
|
| 7. |
直銷商須以真誠的態度向潛在顧客介紹公司的產品和事業計劃,不可對產品做出錯誤或誤導性的解說,也不可在任何情況下,利用任何有關種族、政治、宗教或其他敏感話題來促銷公司產品。公司無需承擔任何因不遵守本條款而導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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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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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產品聲明 |
| 1. |
直銷商所做的產品聲明和推廣,必須根據公司所批准的資料為主,不得有誇大不實、虛偽陳述,或超出公司正式文件上所提供之產品訴求及保證,亦不得宣稱具減肥或保健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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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不得做出誇大、超出公司正式文件上所提供之產品訴求及保證、減肥或保健功效等陳述。直銷商不得自行印製有關公司或產品之資料,宣傳時也不得超出公司正式文件上記載資料之範圍,亦不得使用非位於公司許可從事事業境內銷售產品或推廣事業所準備之資料。
|
| 3. |
不得宣稱產品具有任何醫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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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直銷商銷貨時,應特別遵守下列規定:
(1) 應依照產品標示上之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公司指定之參考資料銷售產品,且應注意產品僅能 在公司許可從事事業境內銷售。
(2) 不得以惡意、欺騙或誇大不實的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
(3) 於產品有比較之必要時,應注意所為之陳述應基於事實且有根據,不得使用有誤導或妨礙公平 競爭之虞之比較方式。
(4) 所有直銷商皆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法令,特別是食品衛生管理法、多層次傳銷之相關法令及有關 消費者保護之法令,不得使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行政處分或損害賠償,否則,公司 將對直銷商給予嚴厲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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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所得稅申報與開銷 |
| 1. |
所有直銷商必須自行負責申報及繳納個人的每年所得稅,公司絕不縱容任何逃避納稅的行為。
|
| 2. |
直銷商的事業決策和事業經營所需要的開銷,皆自行負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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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契約及售價之更動 |
| 1. |
在無需獲得直銷商同意之情況下、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或為因應其行銷策略及方向認為有其必要性時,得:
(1) 逕行變更產品售價
(2) 修訂、增刪或更新任何包含在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事業手冊、直銷商守則、國際直銷商 與保薦人合約、臨時會員表格、及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核定之相關本守則。相關之更改 內容將公告在公司發行之雜誌或官方網站中,直銷商亦同意以此為公司通知直銷商有關更改的 管道。
|
| 2. |
直銷商亦受本守則修訂、增刪或更改後規定之約束。於本守則做任何修訂後仍續任、繼續訂貨或接受獎金之直銷商,皆視為已接受有關修訂之部份為條款之一部份。
|
| 3. |
公司得視其行銷策略及方向,以適當方式變更產品價格、或改變產品之設計、製造、包裝等,或將產品自原有產品系列中刪除、或增加新產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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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相關售價或本守則之變更,如公告於公司之官方網站時,除另有說明外,均以最初刊登於網站時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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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國際直銷商/保薦人 |
| 1. |
各國均有專屬之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表格及合約等。直銷商簽署之合約僅在其定居的國家發生效力,直銷商不得利用其他國家簽署之合約,對公司主張任何效力。
|
| 2. |
直銷商如要在其他國家經營公司事業,必須通知並獲其原籍國家之公司之許可。
|
| 3. |
直銷商除事前簽署國際直銷與保薦合約外,始得保薦其直銷權所在國家以外國家之直銷商。
|
| 4. |
直銷商可為其直銷權所在以外之國家訂購產品和銷售輔助工具,但僅供自用之用途,不得銷售。
|
| 5. |
直銷商不得進口任何公司產品,亦不得將進口產品分銷或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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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直銷商不可在公司尚未正式營業的任何國家經營公司的事業,也不可進行招攬顧客、刊登廣告、申請公司商標或商號,包括保留公司的名稱(包括網站名稱及網址)。直銷商也不可試圖取得公司產品或事業計劃之任何准許證明。公司因補救上述行為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或已發生之損害須由直銷商承擔。
|
| 7. |
直銷商若不遵守本守則上述規定,公司將向所屬之美麗樂國際集團建議終止該直銷商之直銷權或禁止其參與新的國際市場,期間自該新國際市場正式開幕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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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不實陳述之禁止 |
| 1. |
直銷商不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對任何人就公司、產品、直銷事業或事業推廣,做任何誤導性、錯誤或不確實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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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不得就其本身或其他人經由公司獎金或紅利制度所取得之利
益,作任何虛偽、誤導或不實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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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綜合事項與守則修訂 |
| 1. |
直銷商嚴禁參與任何違法或不正當推銷之公司或集會、出現違法或不正當推銷之意圖。若直銷商被發現參與前述活動,公司保留絕對的權利解除或終止其直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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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銷商必須留意在所有公司文件中不定期公告的所有本守則規定,同時有責任隨時留意公佈在網站和公司總部的最新之本守則規定。直銷商也有責任與義務向其下線直銷商詳細說明有關公司發佈的最新之本守則規定與表格,協助下線直銷商更新相關資訊。新本守則規定與新表格經公告後,即取代舊有之本守則規定與表格。
|
| 3. |
若直銷商與顧客或潛在顧客、或公司其他直銷商發生任何糾紛等問題,必須立即通知公司及說明糾紛之詳細狀況,並提供相關參考資料及證明文件。在未獲得公司的書面同意下,不得逕行提起民、刑事訴訟、或為法律上主張、或採取任何解決方式、或免除任何債務等。如未立即通知公司,即視為違約,公司有權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
| 4. |
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導致必須對第三人負任何責任、違約金、或利益受損之索償之責任時,應由直銷商對公司負最終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公司因直銷商之行為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壞或責任(不論是刑事或民事案件),及訴訟費或其他費用,均應由直銷商負擔:
(1) 直銷商或其代理人、僱用人、授權人或顧客涉及任何詐騙、疏忽、不誠實或未履行職責等行 為。
(2) 直銷商之行為或因其供應產品,致第三人投訴誹謗或詆毀,並成功索償的違規行為。
(3) 對外為任何未經公司授權之保證文字或言詞,或擅自更改、刪除或修改任何產品等相關的違 規行為。
|
| 5. |
直銷商確認已詳閱並了解及同意本守則制定的所有條款。
|
| 6. |
除已被列為本守則之規定及附件外,公司或直銷商之前就本守則所述的事項或約定,皆不得視為是雙方之合意或一方對他方之要約或承諾。
|
| 7. |
所有提及的法令或法定條款,皆包括隨時修訂、延伸或重新制定的相關法令或法定條款。
|
| 8. |
除非另有特別聲明,否則提及之任何條款、報表或附錄,均為本守則之條款、報表或附錄。
|
| 9. |
本守則之標題僅供方便參考之用,並不對其內容構成任何影響。
|
| 10. |
單一直銷權若是由二人以上組成,於本守則之規範範圍內,皆視為一體。
|
| |
|
二十二、 通知 |
| 1. |
本守則及應寄送他方的任何請求、要求或公告,如果以下列方式送交,
則視為已正式送達對方。
(1) 公司: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普通郵件、掛號郵件、親自遞送、或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寄送 至獨立直銷商申請與契約書中所提供之地址、或直銷商的最新地址或營業地點。若經由傳真, 傳真完成時即正式生效;若以其他方式,則在郵寄送達時視為已正式送達。若以網站公告方 式,於該公告經最初更新網頁時,即視為已通知直銷商。
(2) 直銷商:親自遞送或掛號郵件寄至公司者視為已正式送達。若以掛號郵件,則以掛號郵件回條 上經公司蓋用印章視為公司已簽收之證明。
|
| 2. |
公司或其代表人須簽署之所有表格和公告,可由公司授權之主管簽署。直銷商需簽署之所有表格和公告,可由直銷商授權他人簽署,但必須將經直銷商證明屬實之簽名樣本事先提供公司。
|
| |
| 二十三、 繼受人及直銷商使用人之責任 |
| 1. |
直銷商之繼受人、個人代表、受託人,或其他直銷商之使用人,均受本守則之約束。
|
| 2. |
直銷商之使用人、助理、受託人,或共同享有單一直銷商之夫妻之一方,如有任何違反本守則之行為,均視為該直銷商之違反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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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無效條款 |
| 1. |
本守則之任何條款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之確定裁判、命令認為無效,該條款將自本守則中刪除,並對雙方不生效力。但該條款並不影響此合約內其他條款的執行性和有效性。
|
| 2. |
若有前款情形發生,公司與直銷商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共同協商雙方滿意之條款取代該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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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五、 棄權 |
| 1. |
對於直銷商的任何違規行為,公司未能或延遲或疏忽執行此合約內相關之行動、權利或特權,並不代表為公司已放棄該行動、權利或特權,也不可解釋為公司默許該違規行為。
|
| 2. |
公司不會對任何已發生或未發生之違約行為放棄其行動、權利或特權。
|
| 3. |
公司之任何棄權決定,都將以書面聲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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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十六、 爭議處理及準據法律 |
| 1. |
若公司與直銷商對本守則之組成、結構、有效性、功能或權利與責任產生任何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致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由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雙方於起訴前認為有先行仲裁之必要時,則由雙方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之規定處理。
|
| 2. |
本守則之成立及效力如有爭議時,概依中華民國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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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七、 爭訟所生費用 |
| 1. |
直銷商與消費者爭訟時,所有爭訟程序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等,將由直銷商自行負責,不得向公司請求協助或要求公司負擔。
|
| 2. |
直銷商與公司發生爭訟時,所有爭訟程序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
| |
|
| 二十八、 名詞解釋 |
| 1. |
本守則所指之“直銷商”用語亦包括星級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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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守則條文以中文為準,公司發佈的所有中文版資料將被視為正式依據。若與其他譯文版本有任何矛盾,將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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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除非另有其他特別聲明,此合約將根據下列原則詮釋:
(1) 文中有關男性化的稱呼用語皆包括女性和中性,反之亦然。
(2) 文中有關單數的用語皆包含複數,反之亦然。
(3) 任何在此合約內被解釋的用語或詞語,其定義皆包括相關用語或詞語的所有語法變化和同源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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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 專業術語的定義 |
以下我們將闡明事業手冊/計劃中所使用的專有名詞之定義,以簡化及避免任何不必要的誤會,其中有些名詞在美麗樂具有特定含意。
公司或美麗樂
所有出現在此手冊的“公司”是指: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麗樂國際集團是指美國美麗樂(MELILEA USA INC)、馬來西亞美麗樂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美麗樂國際私人有限公司、汶萊美麗樂私人有限公司、美麗樂國際印尼等之國際事業群。
售貨額 (BV, Business Value)
指每項產品所含的售貨額,為各項獎金計算之基準。
積分額 (PV, Point Value)
指每項產品所含的積分額,用以計算晉升和符合享有獎金的資格。
個人積分額 (PPV, Personal Point Value)
指直銷商在當月個人銷售產品的個人積分額。
組織積分額 (GPV, Group Point Value)
指您的所有下線直銷商組織,包括已脫離之合格的星級領袖及其組織,在當月份銷售所有產品的總積分額。
個人小組積分額 (PGPV, Personal Group Point Value)
指在同一條線的所有下線直銷商銷售產品之積分額,但不包括已脫離之合格星級領袖及其組織。
個人小組售貨額 (PGBV, Personal Group Business Value)
指在同一條線的所有下線直銷商銷售產品之售貨額,但不包括已脫離之合格星級領袖及其組織。
個人小組 (Personal Group)
指由上而下,在同一條線的所有下線直銷商,但不包括已脫離之合格星級領袖及其組織。
星級領袖 (SL, Star Leader)
指任何已晉升星級經理及以上聘階之直銷商。
合格星級領袖 (QSL, Qualified Star Leader)
指每月保持至少30PPV、800PGPV的活躍星級領袖,或在當月份合格享有領導獎金的星級領袖。
合格星級領袖線 (Qualified Star Leader Line)
指擁有一名合格星級領袖的保薦線。
領導獎金 (Leadership Bonus)
指每月由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予符合領導獎金獎勵計劃資格之合格星級領袖的獎金。
每月銷售量 (Monthly Volume)
指在當月份內的銷售量。每月的銷售截止日期為當月的最後一天午夜十二時。
銷售利潤 (Retailing Profit)
指直銷商價與顧客建議售價之間的差額。
零售價或建議售價 (Retail or Customer Price)
指載明在訂購表格的價格,即顧客在購買產品時必須支付的建議零售價格。美麗樂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建議零售價或顧客建議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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